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德亮、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德亮,小名张小国,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织金县**乡**村**组。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赌博罪,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普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小名宝,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组。因涉嫌犯有赌博罪,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普定县公安局逮捕;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德亮、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6月4日期间,被告人张德亮、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另案处理,已起诉)、杜某甲(另案处理,批捕在逃)先后邀约赵某甲、张某乙、黄某甲、张某丙(四人另案处理,已起诉)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凑集资金作为赌博股金,在贵州省普定县坪上镇陇菁村岩上村坡上、杜仲林、石旧河、堰塘组废弃房屋门口等地开设赌场,利用“摇骰子”赌单双的方式吸引不特定人员前来赌博,同时以支付工钱为条件,安排张某丁、陈某丁(二人另案处理,已起诉)负责放哨,每天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2019年6月4日10时许,普定县公安局民警在岩上村赌博现场当场抓获陈某丁、陈某乙、黄某甲、张某乙及参赌人员石某某、赵某凯、张某祝、陈某海、陈某某、王某富等人,并缴获赌资16005.5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黄某甲、张某乙、赵某甲、张某丁、陈某乙、王某富、陈某某、伍某林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德亮、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德亮、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亮、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二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德亮、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且在主犯中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张德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德亮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德亮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芳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德亮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在普定县**乡**村**组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542页。

3.量刑建议书4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