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张德勤,男,1979年9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909070770,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长丰县罗塘乡拐集村方庄组。被告人张德勤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31日被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8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被长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4月14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6日被释放,由长丰县公安局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德勤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3日上午,被告人张德勤至寿县大顺镇袁湖村前郢村民组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在王某某家中盗窃得人民币20元。后张德勤被王某某发现,因王某某当时未发现家中有财物被盗,张德勤被王某某放走。
2.2019年3月12日上午,被告人张德勤至长丰县罗塘乡张岗村前代村民组进入被害人代某某家,在代某某家中盗窃得人民币11000元。
3.2019年3月23日上午,被告人张德勤至寿县大顺镇余埠村大西村民组进入被害人秦某某家,在秦某某家中盗窃得人民币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现场方位图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戴某甲、戴某乙、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代某某、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德勤的供述与辩解;5.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人民币143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德勤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涛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德勤现被监视居住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二册,补充材料十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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