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德华、赵守平盗窃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2155号 

  被告人张德华,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10年12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4月11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8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守平,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73********,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30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0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5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4月1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德华、赵守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德华、赵守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张德华、赵守平在平阳县万全镇******号,由被告人赵守平负责驾驶轿车接应,由被告人张德华采取撬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丰某某的房子窃得1只电动磨光机、1只女士双肩包及化妆品等物品。

    案发后,被告人张德华、赵守平于2020年7月6日13时许在瑞安市塘下镇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涉案电动磨光机、黑色双肩包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老虎钳1把、螺丝刀1把;

2.书证:户籍信息、侦查报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丰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德华、赵守平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德华、赵守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华、赵守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德华、赵守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德华、赵守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德华、赵守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聪

检察官助理 蔡秀武

2020年1015

附件:

1.被告人张德华、赵守平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 随案移送老虎钳1把、螺丝刀1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