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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德志、张天龙故意伤害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德志,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天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德志、张天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4时许,被害人张某甲为被告人张德志搬家,在搬家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后张德志与被告人张天龙用拳脚共同对张某甲实施殴打,致使张某甲肋骨骨折、脾破裂。经桦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张某甲的伤情属重伤。

被告人张德志于2019年9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天龙于2019年9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德志、张天龙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德志、张天龙的供述与辩解;

5.桦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书;

6.桦南县公安局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德志、张天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志、张天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德志、张天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德志、张天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东平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德志、张天龙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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