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张德生,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南京市浦口区,住南京市浦口区**村**号。被告人张德生曾因吸毒,于2007年4月14日被行政拘留15日;曾因吸毒、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07年8月24日被强制戒毒6个月;曾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7月31日被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被告人张德生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德生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德生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程某某、葛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德生,听取了被告人张德生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程某某、葛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5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至11日,被告人张德生采取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屋内堆积的树叶等杂物的方式,对本区五处房屋放火焚烧。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张德生对南京市江北新区**路**号南侧巷内一处待拆迁房放火焚烧,造成该处房屋屋顶被烧毁、坍塌。
2.2019年7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张德生对南京市江北新区**路**号大院放火焚烧,造成该处数间房屋屋顶被烧毁、坍塌。
3.2019年7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张德生来到南京市江北新区**路**号南侧巷内,对前日烧毁的房屋对面一处房屋放火焚烧,造成该处房屋屋顶被烧毁、坍塌。
4.2019年7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张德生对南京市江北新区**路**号巷口西侧楼房放火焚烧,造成该处房屋立柱等部位被烧毁。
5.2019年7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张德生对南京市江北新区**路**号大院放火焚烧,经群众报警后被消防人员扑灭。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张德生被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德生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封闭火灾现场公告、案件出车单、火灾现场灭火救援费统计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曹某某、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葛某某、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德生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指认现场、现场勘验、检查、搜查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德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生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莉莉
检察官助理 李锴乐
2020年4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德生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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