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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德胜诈骗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张德胜,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里**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德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7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9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德胜编造做生意需要资金等理由,在本市河东区红星路与劳动道交口洋洋排档,取得被害人倪某某、芦某某的信任,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多次骗取倪某某在本市河东区**路**家中通过手机网银给其转账共计人民币192万元,归还倪某某人民币10万元后,未再给付任何本息,倪某某损失人民币182万元;多次骗取芦某某在本市河东区中信银行等地给其转账及现金人民币58万元,归还芦某某人民币4.8万元后未再给付任何本息,芦某某损失人民币53.2万元。

2010年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张德胜让被害人赵某某投资其生意得利润为由,取得赵某某信任,多次骗取赵某某给其转账共计人民币129万余元,其归还人民币72万余元后未再给付任何本息,赵某某损失人民币57万余元。

2014年11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张德胜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取得刘某某的信任,多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给其转账共计人民币127万元,归还刘某某人民币25.7万元后未再给付任何本息,刘某某损失人民币101.3万元。

2016年8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张德胜以做生意需周转资金为由,取得王某某的信任,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给其转账共计人民币68.4万元后未给付任何本息,王某某损失人民币68.4万元。

2018年2月,被告人张德胜以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取得被害人熊某某的信任,骗取熊某某通过廊坊银行给其转账及现金人民币310万元,归还熊某某人民币142.7万元后未再给付任何本息,熊某某损失人民币167.3万元。

被告人张德胜涉案诈骗数额共计629.2万余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赌博等。

2018年5月底被告人张德胜不再归还被害人任何本息并关手机离开天津市,被害人无法与其联系后报警,2020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在北京市将张德胜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银行账目流水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倪某某、熊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德胜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德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昆

检察官助理:吴锐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德胜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含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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