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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德金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149号 

  被告人张德金,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7********,汉族,职高文化程度务工,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本案,于2020年2月1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3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德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上午10时许,临海市永丰镇许岙村的张某乙家与包某甲家因倒水问题发生口角,村干部郑某某等人在场劝解,后双方仍多人聚集并发生争吵、扭打,期间被告人张德金(系张某乙儿子)用水果刀将被害人谢某甲、谢某乙(均系包某甲儿子)捅伤。经鉴定,谢某乙因外伤致左肺下叶破裂、左胸腔积血约500ml,并行左下肺裂伤修补术,该处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另外其右尺骨鹰嘴骨折并行内固定术,该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谢某甲左后腰刀刺伤致腹膜后血肿,其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2020年2月9日,被告人张德金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李某某、包某甲、陈某某、郑某某、张某乙、张某甲、朱某某、郑某某、谢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谢某甲、谢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德金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德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重伤二级、一人受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德金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德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巧丽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德金现被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2张,附卷材料15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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