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700号
被告人张德顺,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65********,回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街**里**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04年3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2004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8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5年4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5月22日因本案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德顺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11日6时许,被告人张德顺窜至天津大学六村5号楼附近,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地的一辆黑色赛克牌电动自行车(经估价价格为人民币767元)后变卖,赃款已挥霍。
2018年4月2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德顺窜至天津市南开区天津大学四季村菜市场一早点铺门前,趁人不备之机盗窃被害人武某某停放在该地的一辆未上锁的红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经估价价格为人民币1700元)后变卖,赃款已挥霍。
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张德顺在河北区幸福道铁浴洗浴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某某、武某某陈述;
2.勘查笔录;
3.书证;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德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顺盗窃两辆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467元,数额较大,系累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德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建军
2018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德顺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11份,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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