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某某街道承某某陂村一小组。
被告人伍建军,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花古乡洄水某某竹山组。
被告人张国平,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某某街道桥西七路十五座401。
被告人肖建党,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乡**村**。
被告人孙善猛,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平河乡起阳某某五组63号。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1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9月2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东生,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
被告人肖小盛,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市辖区**街道**路**号。
上述七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嘉豪,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伍建军、张国平、肖建党、孙善猛、王东生、肖小盛、黄嘉豪涉嫌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19年5月5日、2019年8月14日向博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张某某、伍建军、张国平、肖建党、孙善猛、王东生、肖小盛涉嫌故意伤害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黄嘉豪涉嫌故意伤害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伍建军、张国平、肖建党、孙善猛、王东生、肖小盛、黄嘉豪、刘国雄(另案处理)、徐燕明(另案处理)等人均为博罗县某某街道盛世豪门酒吧保安及营销工作人员。2019年2月1日凌晨1时55分许,被害人赖某甲、赖某乙、韩某某等人在博罗县某某街道盛世豪门酒吧消费娱乐时与他人发生冲突,被酒吧工作人员劝离后来到酒吧大门口服务台处,赖某甲仍不愿离开,且与肖小盛发生争执,并故意将服务台上的盆栽推倒。随后,在现场的张某某、刘国雄等人用对讲机呼叫其他安保人员并与赖某甲发发生打斗,刘国雄勒住赖某甲的脖子将其拖至墙角处,被害人赖某乙、韩某某等为护住赖某甲发也被推至墙角。接着,张某某、伍建军、张国平、肖建党、孙善猛、王东生、肖小盛、黄嘉豪等人对赖某甲、赖某乙、韩某某拳打脚踢,将赖某乙打倒在地。赖某乙随后被救护车送往医院,因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2月6日死亡。经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赖某乙系生前被钝性外力作用致左颞枕叶、顶叶硬膜下出血,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血肿,脑干血肿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伍建军、张国平、肖建党、孙善猛、王东生、肖小盛 、黄嘉豪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善猛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刚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伍建军、张国平、肖建党、孙善猛、王东生、肖小盛、黄嘉豪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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