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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志全犯故意伤害案)_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张志全,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兰西县**镇**村**屯,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志全涉嫌故意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张志全在邻居窦某某家杀猪,请张志全、张某甲、杨某某等人去吃饭,在吃饭时,张志全与同去吃饭的本村村民杨某某发生冲突,二人被拉开后,张志全自己回到家中,上午9时许,吃完饭后的杨某某揣着尖刀来到张志全家中,与张志全又发生争吵,杨某某掏出尖刀,张志全见状,上前抓住杨某某持刀的手,另一只手拽住扬某某衣服,二人在后院厮打起来,张志全将杨某某痛打后,抢下刀来,将杨某某按到在地,照杨某某左大腿猛扎一刀,致贯通伤,被赶来的邻居拉开后,张志全去食杂店打电话报案,杨某某在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生前系左大腿被带尖双刃锐气作用,造成股动脉断离,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

2、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绥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辨认笔录、张志全的户籍信息及平时表现。

3、证人窦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志全的供述和辩解

5、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手段残忍,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厚国

2019年9月1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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