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志勇盗窃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崇检刑诉〔2021〕72号 

被告人张志勇,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510129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住大邑县**乡**村**组。2004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8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于2020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志勇盗窃案,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志勇在崇州市江源南路515号晨怡公司内,将被害人颜某某的三台笔记本电脑、两台电脑显示器以及30元现金盗走,后以800元的价格变卖。

2、2020年7月4日晚上,被告人张志勇在崇州市上林西江小区38栋1号车库,将被害人孔某某的一辆价值8000元的太阳牌四轮电瓶车盗走,后以1200元的价格变卖。

3、2020年7月9日晚上,被告人张志勇在崇州市金带花园小区16栋2单元,将被害人马某某的一辆价值10115元的美幕马牌四轮电瓶车盗走,后以600元的价格变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志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志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勇

                                                                                             

2021年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起诉书等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随案移送作案工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