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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志华犯盗窃罪)(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张志华,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5********,贵州省石阡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贵州省石阡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9日被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志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张志华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伙同蔡某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窜到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道***村被害人李某某住屋内,由被告人张志华看风,蔡某某进入屋内将停放在里面的一台车牌为粤HA2****银色女装125C本田摩托车和一台某某上牌银色女装125C本田摩托车(共价值人民币6759元)盗走,二人将上述被盗摩托车销赃后,被告人张志华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志华、同案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志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华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志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志华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鉴华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志华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3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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