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志坤,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号。2015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2月19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志坤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2日16时50分许,由朱某甲(另案处理)提议去实施抢夺,被告人张志坤表示同意。后朱某甲驾驶一辆男装二轮摩托车搭载张志坤来到佛冈县石角镇佛冈县职业技术学校路口路段时,见被害人朱某乙(中年妇女)身上背着一个单肩皮包在骑自行车行走,朱某甲便驾驶摩托车从朱某乙右侧慢慢靠近朱某乙,坐在摩托车后座的张志坤不顾被害人朱某乙的人身安危,伸手强行扯断朱某乙的单肩皮包带夺走单肩包,致朱某乙失控倒地受伤。此次被告人张志坤、朱某甲抢得现金人民币3000多元及一台金立牌智能手机等物。被告人张志坤分得1300元及一台金立牌智能手机,朱某甲分得1700元。经佛冈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乙右肱骨髁间粉碎性骨折,其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摩托车、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钟某某、范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张志坤、同案人朱某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并放任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志坤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美娥
附:本案的卷宗材料共三册(含同步录音录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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