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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志山、史远龙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19〕363号

被告人张志山(绰号“天哥”、“盖天”),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811985********,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河南省新乡市人,住新乡市卫辉市**乡**村**路**号。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10月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7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史远龙(绰号“小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31992********,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住牡丹江市穆棱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高祥(绰号“祥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21992********,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辽宁省葫芦岛市人,住葫芦岛市建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闯(绰号“斌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21992********,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辽宁省葫芦岛市人,住葫芦岛市建昌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利,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90********,汉族,群众,农民,中专文化,河北省唐山市人,住唐山市乐亭县**镇**村**排**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 年4月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5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李臣,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4********,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东蒲洼街经纬城市**小区**号楼**。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亚楠,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1********,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里**。曾因犯抢劫罪于1 998年1月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3月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吸毒于2007年11月被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9月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3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夏清,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6********,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镇李大人庄村1区**排**号。曾因犯抢劫、盗窃罪于2007年5月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1000元,2011年11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立伟,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7********,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排**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8月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3年3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0********,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排**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绰号“某某己”),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1********,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街**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6月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志山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史远龙、高祥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闯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利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亚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臣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夏清、张立伟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某丙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2019年9月10日、11月5日、1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分别于2019年10月10日、12月5日二次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1月5日、2019年12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本案团伙纠集人朱某甲(另案处理)为在天津市武清区逞强争霸、树立权威并在天津市武清区高村镇等地垄断拆迁收房等工程自2013年前后开始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并提供住宿、报酬及车辆和砍刀、木棍等工具,伙同其参与看工地、按要求参与斗殴等行为, 逐步形成以朱某甲为主要纠集者,以被告人张志山、史远龙、杨闯、高祥、李臣、王利等人以及谭某某、谷某某、“小风”、侯某某(猴子)、“行动”等人(均另案处理)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天津市武清区高村镇、汊沽港镇等地多次有组织地单独结伙或伙同被告人刘亚楠带领的被告人夏清、张立伟、刘某乙等人、被告人张某丙以及车某某、“死亡”等人(均另案处理)使用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现已查明具体事实如下:

(1)高村镇拆迁工地打砸车辆案:

2013年7月19日上午10时许,朱某甲带领被告人张志山、李臣及谭某某、谷某某等人伙同被告人刘亚楠带领的被告人夏清、张立伟、王利、刘某乙等人及车某某、“死亡”等人为垄断天津市武清区高村镇牛二村拆迁二手房收购业务,在该村巡视过程中遇前来收房的黄某某公司**于某某等人,在朱某甲等人现场指挥纠集下,持铁管、镐把等工具欲对于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并追逐于某某等所驾驶车辆至黄某某位于高村镇牛二村的公司门口处。因黄某某一方人员闭门不出,朱某甲一方人员利用铁管、镐把、砍刀等工具将停放在该处的雅阁、雷克萨斯、长安、金杯、捷达汽车各一辆砸毁,并致长安汽车司机王某甲受伤。黄某某等人报警后朱某甲一方人员逃离现场,其中被告人张志山被驾车赶来的被告人高祥载离现场。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的本田雅阁轿车损失价值为7141元、雷克萨斯轿车损失价值为7396元、长安汽车损失价值为1175元人民币、金杯汽车损失价值为783元、捷达轿车损失价值7604元人民币,共计损失价值24099元。案发后双方私下达成赔偿协议。

(2)盛世郦园底商聚众斗殴案

2014年6月25日19时前后,朱某甲为逞强争霸带领被告人张志山、高祥及谭某某等人,至天津市武清区盛世郦园底商温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盛通台球游艺中心”游戏厅内以“在赌博机输钱”为由闹事、要求“退钱”,并将温某某邀约至该处发生争执,期间朱某甲利用手机联络、纠集被告人史远龙、杨闯、李臣及谷某某、“小风”、侯某某(猴子)、“行动”等人驾车(遮挡号牌)至该游戏厅门口处,持镐把、砍刀等工具与温某某、汤进、张某丁、刘某丙等十余人(均另案处理)互殴,后温某某一方被打散并有多人受伤,朱某甲一方逃离现场。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汤某某上肢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右顶部、左肩背部及左膝部的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温某某左侧尺骨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头部创口、左侧第3前肋骨骨折及肢体软组织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张某丁左上肢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头部及左足的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刘某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私下达成赔偿协议。

(3)与汊沽港镇曹场村拆迁户斗殴案

被告人张志山、杨闯、史远龙伙同谷某某等人,于2014年8月9日13时许,在朱某甲纠集下,以为张某丙解决纠纷为由,在被告人张某丙带领并指认下,至天津市武清区汉沽港镇曹场村拆迁户张某某家中,利用现场铁锹、酒瓶等工具,与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发生打斗,将张某某、李某某打伤。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左颊部瘢痕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李某某头皮挫伤、面部挫伤及体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4)下朱庄街紫韵风尚站牌无故打伤王某乙、王某丙案

被告人张志山、王利、高祥、史远龙等人于2015年8月11日8时许,受朱某甲等人安排指使,在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京津公路紫韵风尚公交站附近,由史远龙等人将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带下公交车,后由张志山拉载王利、高祥至该处蒙面持钢管将高村镇拆迁户王某乙、王某丙腿部、胳膊等处打伤。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丙左下肢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左前臂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王某乙左下肢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腰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志山、史远龙、杨闯、高祥、王利、刘亚楠、李臣、夏清、张立伟、刘某乙、张某丙先后被抓获,除王利、刘某乙否认参与“高村镇砸车”一案外均能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

2.证人宋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

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等;

5.被告人张志山、史远龙、高祥、杨闯、李臣、王利、刘亚楠、夏清、张立伟、刘某乙、张某丙等人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山、史远龙、杨闯、高祥、李臣受他人纠集,积极参与(其中张志山、史远龙、杨闯参与两起)持械聚众斗殴,致多人轻伤、轻微伤的后果;被告人张某丙纠集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志山、史远龙、高祥、王利、李臣、刘亚楠、夏清、张立伟、刘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或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分别造成二人轻伤一级及财物毁损的后果,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志山、王利、刘亚楠、夏清、张立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志山、史远龙、高祥、杨闯、李臣、刘亚楠、夏清、张立伟、张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志超

2019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志山、王利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史远龙、高祥、杨闯、李臣、刘亚楠、夏清、张立伟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丙、刘某乙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补充材料1册;

4.随案移送: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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