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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志强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4〕543号

被告人张志强,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3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福建省永定县**镇**村**号。1999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2年8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07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28日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志强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7月23日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4年7月3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张志强在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广东省输变电工程公司**小区门口北侧人行道上行走时,被途经该处的被害人匡某某手持的雨伞碰到头部,被告人张志强立即质问被害人匡某某为什么要碰他的头部,但被害人匡某某没有理会被告人张志强的质问。被告人张志强感到很气愤,从身上拿出一把水果刀朝被害人匡某某的胸、颈、背等部位连续捅刺数刀,致被害人匡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匡某某系被单刃锐器剌伤胸背部致左肺和肝脏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衣服、运动鞋等物证;

2.抓获经过、死亡证明书、身份材料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练某某等十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志强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

7.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强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奇湛

2014117

附:

1.被告人张志强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2.案件材料共四册、光碟十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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