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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志强故意伤害案)_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张志强,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无业,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镇**村。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9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志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8时左右,被告人张志强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持刀将被害人刘某某捅伤,经鉴定,被害人胸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志强给付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报案材料;询问被害人笔录;讯问被告人笔录;鉴定文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志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田佳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志强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叁册,光盘叁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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