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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志强运输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公诉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张志强,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51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住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镇**村**街**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漾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漾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漾濞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漾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志强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漾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19年2月19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志强以体内藏毒的方式受雇帮助他人运输毒品。2018年10月30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北部客运站内从一辆车牌号为云N*****的客车上抓获张志强。在侦查期间,被告人张志强先后四次从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共计69条,净重为344.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毒品海洛因、手机等;2.书证:抓获经过、排毒经过、称量笔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强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帮助他人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海斌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志强现押漾濞县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贰册、光碟一张;

3.涉案扣押物证均存于漾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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