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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志文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张志文,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7********,拉祜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住缅甸**街**乡**村。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志文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孟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于2019年6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张志文携带一袋藏有毒品的真空大米,与其家人乘坐车牌为云******的白色五菱宏光汽车从孟连芒信口岸入境时被勐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芒信分站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张志文放在该车后备箱中的一袋真空大米中查获白色晶体状甲基苯丙胺919克,经鉴定,平均含量为84.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出入境记录查询、抓获经过、通话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董某某、张某某、麻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志文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尿液检测报告;6.现场检查、提取、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携带走私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额云华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志文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案件材料2册;

3.查获的毒品、物品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4.视听资料光盘6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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