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645号
被告人张志明,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30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志明曾因盗窃,于2004年8月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1月被行政拘留三日;曾因盗窃,于2011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11年9月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9月被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三千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月3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5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志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志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张志明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志明,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张志明在本市鼓楼区中山路321号鼓楼医院钢琴厅钢琴旁边,趁被害人朱某某睡觉之机,抽出朱某某放置在身侧的牛仔裤,窃走牛仔裤口袋内的钱包,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60元。
2020年7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张志明在本市玄武区薛家巷路边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志明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志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费晓燕
检察官助理:朱琳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志明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无可查控财产;
4.案卷材料共2册及补充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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