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张志涛,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4********,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沛县**镇**村**号,无业。被告人张志涛曾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10月10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张志涛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6年3月10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8年4月3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8年9月28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9年11月21日被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5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志涛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志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志涛先后在沛县**镇**庄、徐州市鼓楼区、徐州市云龙区等地实施盗窃三起,共窃得现金人民币1370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16日下午,张志涛在沛县**镇**庄**号被害人孟某某家中,盗窃被害人放在电视柜抽屉的钱包内现金人民币4300元;
2.2020年9月9日下午,张志涛在徐州市鼓楼区**村被害人张某某家中,采用顺手牵羊方式盗窃现金人民币2700元;
3.2020年9月25日中午,张志涛在徐州市云龙区**路和**街**号被害人贾某某家中,采用顺手牵羊方式盗窃现金人民币67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志涛处扣押赃款57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涉案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孟某某、张某某、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志涛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志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志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被告人张志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被告人张志涛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来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志涛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