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张志福,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41985********,汉族,大学本科,南京市溧水区城乡建设局科员,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花园**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街道**街**号)。被告人张志福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景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志福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张志福在网络赌博负债的情况下,虚构其有口罩货源的事实,以帮助购买口罩为由,通过口头或者书面达成购销合同,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周某某等人货款共计人民币447.5万元。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底,被告人张志福通过微信联系,向被害人王某某虚构口罩货源,谎称为被害人王某某采购口罩,骗得被害人王某某货款共计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张志福将收到的货款用于网络赌博及偿还个人债务。
2.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张志福通过微信联系,向**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周某某和杨某某夫妇虚构口罩货源,谎称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采购50万只口罩。同日,被告人张志福骗得货款人民币140万元,该货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以及偿还个人债务。后为掩盖真相,被告人张志福于2020年2月28日继续采取虚构口罩货源的方式,谎称再为**公司采购100万只口罩,再次骗得货款人民币180万元。同日,被告人张志福欲为**公司采购40万只口罩,因供货方要求需以公司账户转账,被告人张志福无公司账户,遂向被害人杨某某归还人民币140万元以自行购买口罩,剩余40万元用于网络赌博机偿还个人债务。后因供货方未实际履行合同,被告人张志福经催要后向周某某、杨某某又退款合计人民币65万元。截至案发时,被告人张志福骗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周某某和杨某某共计人民币115万元。
3.2020年3月底,被告人张志福采取私刻上海**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及江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公章,伪造销售授权书的手段,虚构口罩货源,谎称为徐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上海**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口罩,并冒用江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共计10.5万只口罩的采购合同,骗得徐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邢某某货款共计人民币182.5万元。被告人张志福将收到的货款用于网络赌博以及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采购合同、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周某某、邢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志福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志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志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丹
检察官助理:宿世欣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志福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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