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组**号,现住安徽省怀远县**路**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两次(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3日、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1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19日、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皖******”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怀远县榴城镇境内沿禹都大道自东向西行至怀远二院南侧路段,与穿越中间绿化带自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路某某珍发生碰撞,致路某某向南抛出跌落翻滚于路面时与沿北侧中间车道张某乙强(另案处理)驾驶的“皖******”号“思威”牌小型客车发生碰刮,造成路某某受伤后送经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后张某甲驾车逃逸,张某乙下车在现场停留也驾车逃逸,两人于当日被查获。经怀远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甲、张某乙共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路某某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皖天正司鉴[2019]法病鉴字第369号等鉴定意见;
5.怀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共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韩宇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卷宗叁册、材料贰页、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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