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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志辉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381号

被告人张志辉,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93********,汉族,文化程度文盲,在杭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村**号。2016年8月14日因盗窃被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29日因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20年3月9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志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10月16日3时许,被告人张志辉在本市西湖区***小区,采用手拉车后备箱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小区的奔驰牌轿车(浙AN****)后备箱里的万事利牌蚕丝被套装1套(含万事利牌蚕丝被1件、博洋家纺牌床单1件、枕套2件、被套1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99元)。

2. 2020年10月18日5时许,被告人张志辉在本市西湖区***社区内,采用手拉车门的方式,窃取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该社区内的大众牌越野车(浙A0****)后备箱内的500毫升装“水井坊”牌白酒2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18元);同日,被告人用同样方式窃取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社区内的宝马牌越野车(浙EK****)内放置的现金人民币450元。

综上,被告人张志辉的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2267元。

被告人张志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志辉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志辉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严  敏

检察官助理:施  倩

2020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2纸质卷壹册,其余案卷系电子卷,通过一体化推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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