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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志远抢劫案)_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张志远,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3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志远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1时许,被害人翁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奥迪牌小轿车停靠在秀屿区**镇**道上,被告人张志远戴着一顶帽子及口罩、手套窜到被害人翁某某车辆的副驾驶座上,并掏出事先准备好的一把不锈钢折叠刀胁迫被害人翁某某将车辆开到距离上车地点100米左右的**路辅道上。熄火后,被告人张志远将驾驶座上的安全带扣在副驾驶座的扣件上致使被害人翁某某无法逃离。在控制住被害人翁某某后,被告人张志远持刀胁迫被害人翁某某通过手机支付宝扫描二维码向自己的赌博网站账户里转账五笔,共计转走人民币1.5万元。后被告人张志远在第六次胁迫被害人翁某某转钱时,被害人翁某某不肯再转钱并和被告人张志远争夺折叠刀,在争夺折叠刀的过程中被害人翁某某左手小臂被划伤流血,被害人翁某某趁机解开了安全带并下车喊人,被告人张志远见状逃走,并将折叠刀丢弃在**村道旁,将手套丢弃在田地里,将衣服、裤子及帽子丢弃在**村一废弃房屋的二楼。

被告人张志远于2020年5月26日在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志远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志远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一份;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志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志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晶晶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志远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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