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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志鑫、牛进才等17人诈骗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822号

被告人张志鑫,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村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牛进才,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临颍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传唤到案,于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传唤到案,于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4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传唤到案,于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8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传唤到案,于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庞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镇**庄**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传唤到案,于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1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8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传唤到案,于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乡**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传唤到案,于2018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固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传唤到案,于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川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传唤到案,于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8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传唤到案,于2018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传唤到案,于2018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乡***村**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传唤到案,于2018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传唤到案,于2018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乡**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传唤到案,于2018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96********,汉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传唤到案,于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传唤到案,于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志鑫、牛进才、何某甲、史某某、段某某、庞某某、熊某某、宋某甲、陈某甲、张某甲、汤某某、候某某、黎某某、唐某某、张某乙、滕某某、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4月11日、自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2月28日至3月14日、自2019年5月12日至2019年5月26日、自2019年7月25日至8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黄某某、姜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山西省晋城市建立诈骗犯罪集团,以参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化妆品“直销”活动为名诱骗他人加入犯罪集团,实质是通过拉人头缴纳人民币(下同)2900元入会费的传销模式及通过QQ、微信、探探聊天交友诈骗的方式运作。该犯罪集团自上而下设置总经理、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等级别,以诈骗窝点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层级分工、集中吃住,成员按级别或上交的业绩点获得提成,并以上交的业绩点等作为晋升级别依据。该诈骗犯罪集团,由经理负责诈骗犯罪集团的日常管理和财务工作,包括收取和记录入会费、业绩点及工资发放,安排各诈骗窝点之间业务员调配等;每个诈骗窝点由主任或主管进行管理,包括窝点业务员的生活饮食起居,对业务员进行培训,传授诈骗方法和手段,配合和帮助业务员实施诈骗;每个诈骗窝点一般配备一名女业务员及多名男业务员,业务员注册或使用女性身份QQ号、微信号,冒充或使用该窝点女业务员的身份、照片、信息等在网上搜索男性网友并建立“网恋”关系,女业务员帮助男业务员与男性网友进行语音、视频和接听手机等以获取信任,虚构需要话费、路费、生活费、家人生病等各种理由骗取男性网友通过QQ、微信转账、红包等方式给付的钱财,以及以与见面、介绍工作等为由诱骗男性网友到晋城市加入诈骗负责集团并上交入会费。经查,该诈骗犯罪集团在山西省晋城市先后设立**书院**号***室、***小区**号**单元***室、****园**号楼**单元***室、**园**栋**单元***室、****苑**栋**单元***室、**小区***室、***园**幢***室、**小区**号楼***室、****小区**号楼**单元****室、***街**巷***号**局家属楼**单元**室、**村镇**小区**号楼后**单元***室、**村镇***小区**号***室等诈骗窝点;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该诈骗集团收取入会费和业绩点共446个,共计金额1293400元,其中被告人张志鑫担任经理期间收取入会费和业绩点共62个,共计金额179800元。

各被告人在本案的地位、作用、所在窝点及实施诈骗情况等如下:

1.被告人张志鑫

被告人张志鑫系2016年加入本案诈骗犯罪集团,于2017年12月担任山西省晋城市诈骗集团**书院**号楼***室窝点主任,于2018年9月担任山西省晋城市诈骗集团经理至2018年10月20日被抓获;直接负责被告人牛进才作为主任的**小区**号楼***室窝点和张某丙(已起诉)作为主任的**小区***室窝点,负责收取晋城市所有诈骗窝点的新成员入会费、业绩点等;2018年9月至10月,该诈骗犯罪集团骗取被害人款项金额共计178400余元

2.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室诈骗窝点

⑴被告人牛进才

被告人牛进才于2018年3月加入诈骗犯罪集团,于2018年6月27日担任**小区窝点主任至10月20日被抓获,该窝点被查获时有成员被告人陈某甲及陆某某、张某丁、宋某乙、张某戊、韦某某、郑某某;被告人牛进才使用女性微信号xiaodai******、微信名“小带鱼”及孟某某、王某甲(均已起诉)的身份、照片、信息等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苗某某、胡某甲等人款项共计9100余元;该诈骗窝点于2018年 6月至10月期间所有成员的诈骗款项共计31000余元。

⑵被告人陈某甲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7年底加入诈骗犯罪集团,先后在晋城市**园窝点、**小区诈骗团伙窝点实施诈骗,2018年10月初加入**小区**号楼***室诈骗窝点至10月20日被抓获;使用女性微信号“vanx******”、昵称“小仙女”和微信号“wxid_******”、昵称“别停留”及冒用“任晴”的身份、照片、信息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郭某甲、李某甲、夏某甲等人款项共计25600余元;骗被害人郭某甲到晋城市并上交2900元入会费。

3.晋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诈骗窝点

⑴被告人何某甲

被告人何某甲于2017年9月加入诈骗犯罪集团,于2018年9月担任****小区**号楼**单元****室窝点主任至10月20日被抓获,该窝点被查获时有成员被告人庞某某、张某甲、滕某某及刘某甲、李某乙;被告人何某甲使用女性微信号P07******、微信名“浅笑黯然”(原微信名“思念延伸不到永远”)及冒用被告人庞某某的身份、照片、信息等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刘某乙等人款项共计3534.75元;该窝点于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所有成员的诈骗款项共计24200余元

⑵被告人庞某某

被告人庞某某于2018年5月加入诈骗犯罪集团,8月初加入****小区**号楼**单元****室窝点至10月20日被抓获;使用微信号为Ai******、昵称“思念,延伸不到,永远”及本人照片、信息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陈某乙、王某乙、李某丙等人款项共计7000余元(其中让被告人滕某某冒充其哥哥骗取被害人款项500元);骗取涉案人员王某乙加入诈骗集团并上交入会费2900元及之后以庆祝生日的名义骗取的款项3000元;窝点成员被告人张某甲、滕某某及刘某甲、王某乙、李某乙、王某丙使用被告人庞某某的照片、信息等实施诈骗,被告人庞某某帮助上述成员与被害人视频、语音、接听电话等,上述成员于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诈骗金额共计28100余元。

⑶被告人张某甲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6月加入诈骗犯罪集团,先后在晋城市**菜市场窝点、南村窝点实施诈骗,9月初加入****小区**号楼**单元****室诈骗窝点至10月20日被抓获;使用女性微信号jing25******、 微信昵称“玖零后小情绪”(自称“武静”)和QQ号3549******、昵称“冷眸”及冒用被告人庞某某的身份、照片、信息等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韩某某等人款项共计24800余元。

⑷被告人滕某某

被告人滕某某于2018年2月加入诈骗犯罪集团,7月加入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诈骗窝点至10月20日被抓获;使用女性微信号Logo********、昵称“空城旧梦。你已不在”及冒用被告人庞某某的身份、照片、信息等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李某丁、陈某丙、吴某某等人款项共计8700余元;骗涉案人员丁某某于2018年10月初加入诈骗集团。

4.晋城市***街**巷***号**局家属楼2单元301室诈骗窝点

⑴被告人史某某

被告人史某某于2018年1月加入诈骗犯罪团伙,于2018年8月担任晋城市***街**巷***号**局家属楼**单元***室诈骗窝点主任至10月20日被抓获,该窝点被查获时有成员有被告人熊某某、宋某甲、林某甲及李某戊、李某己、范某某、彭某某、计某某、袁某某、陈某丁、李某庚等人;使用女性微信号a936******、微信名“呵呵”及王姓女成员的身份、照片、信息等实施诈骗,骗取张某己等人款项共计540余元;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该窝点所有成员的诈骗款项共计11000余元

⑵被告人林某甲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8年3月加入诈骗犯罪集团,在晋城市***街**巷***号**局家属楼**单元***室诈骗窝点至10月20日被抓获;使用微信号A00******、昵称是“鬼来电勾了你的魂”和QQ号2630******、昵称“懵懵懂懂的拽”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等人款项共计1500余元;该窝点成员被告人熊某某及计某某、袁某某、范某某、彭某某、陈某丁、李某庚等人使用被告人林某甲的照片、信息等实施诈骗,被告人林某甲帮助上述成员与被害人代聊、视频、语音和接听手机等,上述成员于2018年3月至10月期间的诈骗款项共计4000余元

⑶被告人熊某某

被告人熊某某于2017年12月加入诈骗犯罪集团,先后在**园小区窝点、**小区窝点、****小区窝点,于2018年10月加入晋城市***街**巷***号**局家属楼**单元***室诈骗窝点至10月20日被抓获;使用女性QQ号2925******的、昵称“宝贝”和女性微信号wwwwwmm******、昵称星“空下的小草”并冒用被告人林某甲的身份、照片、信息等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刘某丙、刘某丁等人款项共计35200余元。

⑷被告人宋某甲

被告人宋某甲于2017年6月加入诈骗犯罪集团,先后在***窝点、**小区窝点、**小区窝点、*****小区窝点,于2018年9月加入晋城市***街**巷***号**局家属楼**单元***室诈骗窝点至2018年10月20日被抓获;使用女性微信号C1925******、微信名“红颜知己”和微信号Y1925******、微信名“醉千年”并冒用杨某甲的身份、照片、信息等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王某丁、何某乙、杨某乙、曹某某等人款项共计27700余元; 2018年2月诱骗涉案人员刘某甲到晋城市加入诈骗集团并上交2900元入会费;上交业绩点46个;被告人宋某甲多次帮助被告人熊某某实施诈骗,应对被告人熊某某2018年10月诈骗金额3500余元承担共同责任。

5.晋城市泽州县**村镇**小区**号楼后**单元***室诈骗窝点

⑴被告人唐某某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7年9月加入诈骗犯罪集团,加入晋城市**村镇**小区**区**号楼**单元***室诈骗窝点至2018年10月20日被抓获;使用女性微信号t2******、昵称“心、梦”和女性QQ号3269******、昵称萌萌哒,女性QQ号3206******、昵称“转角遇到chi”,女性QQ号3503******、昵称“柠檬星期八”并冒用被告人庞某某的身份、照片、信息等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张某庚、张某辛、孔某某、贾某某等人款项共计12600余元。

⑵被告人张某乙

被告人张某乙于2017年8月加入诈骗犯罪集团,于2018年8月加入晋城市**村镇**小区**区**号楼**单元702室诈骗窝点至2018年10月20日被抓获,使用女性QQ号1272******、昵称“眸,只为一人停留”和女性微信号WEIXIN****** 、昵称“蓝色妖姬”并冒用被告人庞某某的身份、照片、信息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张某壬、何某丙、王某戊等人款项共计11000余元。

6.晋城市泽州县**村镇***小区**号***室诈骗窝点

⑴被告人黎某某

被告人黎某某供称于2017年11月加入诈骗犯罪集团,于2018年4月加入晋城市泽州县**村**苑小区**号楼***室诈骗窝点,8月升任该窝点主管至2018年10月20日被抓获;使用女性微信号1i1******、QQ号853******以及冒用窝点被告人段某某的身份、照片、信息等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刘某戊等人款项共计14300余元;骗王某己(已起诉)加入诈骗集团并上交入会费2900元。

⑵被告人段某某

被告人段某某于2018年3月加入诈骗犯罪集团,于2018年7月在晋城市泽州县**村**苑小区**号***室诈骗窝点至10月20 日被抓获;使用QQ号2981******、昵称“一人一空城”和QQ号192******、昵称“呐爱、虚伪”,以及微信号“xxc 15539******”、昵称“萌妹子”和微信号“d11t9******”、昵称是一个韩国字符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款项共计1400余元;窝点成员被告人黎某某、汤某某及薛某某等人使用被告人段某某的身份、照片、信息实施诈骗,被告人段某某帮助窝点成员被告人候某某、汤某某、黎某某及江某某、张某癸、薛某某等人与被害人语音、视频等,上述成员于2018年7月至10月的诈骗款项共计40300余元。

⑶被告人汤某某

被告人汤某某于2017年8月加入诈骗犯罪集团,于2018年3月加入晋城市泽州县**村***小区2号101室窝点至2018年10月20日被抓获;使用女性QQ号2723******、昵称“厮守这份情”,女性QQ号1310******、昵称“解释不了的感情”和女性微信号qq281******、昵称“旧梦”实施诈骗,先后使用 “刘燕”及冒用被告人段某某的照片、信息等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宋某丙、郭某丙、邵某某等人款项共计19350.76元;骗被告人段某某到晋城市并加入诈骗犯罪集团。

⑷被告人候某某

被告人候某某于2017年12月加入诈骗犯罪集团,先后在***小区窝点、****苑小区窝点,于2018年6月加入晋城市泽州县**村***小区2号101室窝点至10月20 日被抓获;使用女性QQ号2954******(昵称“深海未眠”)和女性微信号yang_ya_******、微信号qq2954******(昵称“繁华落尽”)实施诈骗,其中微信号yang_ya_******冒用“杨某甲”的身份、照片、信息,QQ号2954******(昵称“深海未眠”)和微信号qq2954******(昵称“繁华落尽”)冒用被告人段某某身份、照片、信息,骗取被害人付某某、张某子等人款项共计183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志鑫又立功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犯罪数额统计表、微信、QQ转账记录和红包记录、笔记本、全国常住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张某戊、陈某戊、丁某某、张某丁、陆某某、宋某乙、王某乙、王某丙、李某乙、刘某甲、范某某、李某戊、李某己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郭某甲、胡某乙、秦某某、苗某某、周某丙、李某丁、韩某某、夏某甲、李某甲、何某乙、周某甲、周某乙、杨某乙、刘某丁、王某丁、曹某某、张某庚、张某辛、林某乙、孔某某、宋某丙、郭某丙、邵某某、付某某、张某子、刘某戊、王某己、夏某乙、邱某某、叶某某、张某壬、王某戊、贾某某、张某己的电话记录和自书材料;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志鑫、牛进才、何某甲、史某某、段某某、庞某某、熊某某、宋某甲、陈某甲、张某甲、汤某某、候某某、黎某某、唐某某、张某乙、滕某某、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辨认、提取等笔录:搜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电话录音、转账记录、红包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鑫、牛进才、何某甲、张某甲、陈某甲、滕某某、庞某某、史某某、段某某、黎某某、张某乙、林某甲、熊某某、宋某甲、唐某某、汤某某、候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QQ、微信等互联网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志鑫、牛进才、庞某某、熊某某、宋某甲、段某某的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甲、何某甲、张某甲、滕某某、史某某、林某甲、唐某某、张某乙、黎某某、汤某某、候某某的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志鑫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牛进才、何某甲、史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张志鑫案发后有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志鑫、牛进才、何某甲、张某甲、陈某甲、滕某某、庞某某、史某某、段某某、黎某某、张某乙、林某甲、熊某某、宋某甲、唐某某、汤某某、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凡

2019年8月8

附:

1.被告人张志鑫、牛进才、何某甲、史某某、陈某甲、熊某某、宋某甲、黎某某、张某乙现均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联系方式198911*****、151295*****)、滕某某(联系方式155567*****、130531*****)、庞某某(联系方式183480*****、137832*****)、段某某(联系方式185379*****、150363*****)、林某甲(联系方式178390*****、132738*****)、唐某某(联系方式198847*****、137876*****)、汤某某(联系方式135038*****、135254*****)、候某某(联系方式157370*****)现均取保候审;

2.案卷拾册,补充证据材料壹册、取保候审决定书捌份;

3.笔记本贰本、光盘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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