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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志非法持有毒品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320

被告人张志,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70********,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沟**号**,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湾**号附**号**。2018年5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同月19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志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张志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湾**号附**号**房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4.9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0.4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张志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指认照片、称重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邓某某、黄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志的供述和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

5.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封存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净重15.3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张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志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苏宏利

检察官助理 宋 霞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志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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