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张忠,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1199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柴桑区永安乡**村**组**号,现住九江市柴桑区永安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神冰,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柴桑区**街道**村**组**号,现租住九江市濂溪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镇**坊村**号,捕前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忠、余神冰、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3日晚,在九江市濂溪区**酒店,在被告人张忠提议下,欧某某、周某乙、刘某甲、王某甲(均另案处理)、张忠商定以买为由抢劫“笑气”(一氧化二氮)。随后欧某某联系被害人胡某某、王某乙购买“笑气”,并微信推送酒店位置。当胡某某携带10罐“笑气”来到**酒店欧某某等人所在房间时,张忠、王某甲将胡某某按在床上进行殴打,王某甲还持刀对胡某某进行威胁。当得知楼下还有一人在车内时,张忠等五人控制着胡某某来到楼下,后胡某某趁机逃跑。张忠、王某甲等人来到被害人王某乙车前对王某乙进行殴打,王某甲持刀将王某乙刺伤,欧某某等人将王某乙强行从其车子驾驶室拽出,控制在车后座,随后由张忠驾驶该车驶往湖北省黄梅县**镇,将车内80余罐“笑气”抢走后让王某乙独自驾车返回九江。经九江市濂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的“笑气”罐子价值人民币8000元。
2.2020年3月3日晚,被告人张忠、被告人余神冰、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另案处理)、缪某某、周某甲、高某某(三人均已判决)七人商定以买为名抢劫“笑气”。当晚23时许,张忠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刘某乙购买“笑气”,约定在九江市濂溪区**小区西门附近进行交易。陈某某、缪某某驾驶两部汽车载张忠等人预先到达,被害人刘某乙和朋友万某某驾驶赣******丰田汽车随后到达。张忠以要看货为由,让刘某乙打开其汽车后备箱,随即张忠、缪某某、周某甲、高某某等人对刘某乙、万某某进行控制和殴打,从刘某乙汽车后备箱抢走23个“笑气”罐子(其中有15罐为空罐)。经九江市濂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的“笑气”罐子价值人民币2300元。
2020年9月15日20时许,余神冰在九江市濂溪区**KTV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月16日,陈某某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厂区被当地民警抓获。同月18日1时许,张忠在湖北省黄梅县**镇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人口详细信息;2.证人万某某、欧某某、周某甲、缪某某、高某某、刘某甲、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王某乙、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忠、余神冰、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忠、余神冰、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忠、余神冰、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忠、余神冰、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忠、余神冰、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连真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忠、余神冰、陈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换押证叁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询问笔录复印件贰份、辨认笔录复印件肆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