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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忠健贩卖毒品案)_湖南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张忠健(绰号“健坨”),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80520003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兆龙花园小区15栋。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忠健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忠健在溆浦县卢峰镇团结街十组一栋无人居住的房屋二楼卧室里向吸毒人员张某乙贩卖了一个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包子,得毒资1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忠健的供述和辩解;4.尿检报告;7.溆浦县公安民警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忠健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忠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亮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3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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