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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忠平盗伐林木案)_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忠平,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福建省永泰县**乡****,因涉嫌盗伐林木罪,2019年12月12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忠平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张忠平以33000元中标永泰县丹云乡丹云村大岭山场(丹洋隔山场)221亩林地采伐、清表等工程项目。同年8月底至9月底期间,被告人张忠平明知大岭山场审批采伐四至范围的情况下,指挥钩机驾驶员在审批林地范围外开挖便道,且未经林权所有者永泰县**发展有限公司同意,指挥伐木工人持油锯在开挖的土路内超过审批范围砍伐林木并截成原木贩卖他人。案发后,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丹云乡丹云村丹洋隔山场超审批范围砍伐林木总株数共计331株,总立木蓄积量共计72.6497立方米,其中阔叶树315株、立木蓄积量71.6897立方米,马尾松3株、立木蓄积量0.1495立方米,杉木13株、立木蓄积量0.810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永泰县**工程丹云蛋禽项目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案件调查情况报告、采伐位置图、永泰县林业执法大队关于张忠平审批范围砍伐林木情况说明、复绿造林方案、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唐某某、陆某某、张某甲、卓某某、张某乙、蒋某某、曾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忠平的供述和辩解;5. 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忠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忠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其他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忠平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忠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忠平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落实 “复植补种”,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忠平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睦茂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忠平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泰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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