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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忠志贩卖毒品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大公诉刑诉〔2018〕87号

被告人张忠志,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71********,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西青区人,住天津市西青区**镇**里**号楼**门**号。2017年11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依法监视居住,同年12月29日被本院决定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忠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8年1月29日至2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忠志在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家泰里小区10号楼101号,以7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30袋冰毒,后于当天下午15时许,在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物美超市地下车库以三百元一袋的价格卖给一名女子9袋,后被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张忠志处查获毒品可疑物15.13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忠志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忠志无视国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忠志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冬

2018211

附:

    1、被告人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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