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侦监刑诉〔2019〕21号
犯罪嫌疑人张忠,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住**乡**村**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8年12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张忠以体内藏匿毒品的方式运输毒品,在云南省普洱市思茅机场准备乘坐前往成都的飞机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查获从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217.4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等;3.鉴定意见:可疑毒品检验报告;4.排毒、提取、称量、取样、扣押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忠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义
2019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件材料五页,光碟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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