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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怀玉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张怀玉,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31957********,汉族,文盲,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南街**巷平房**号,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怀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5时50分许,被告人张怀玉到中卫市沙坡头区向阳步行街“逗号娱乐”酒吧,趁无人之机,将杨某某放在该酒吧603包厢内的1部壁玉青色VIVOY5S手机盗走。破案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发还杨某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373.22元。

当日,被告人张怀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础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怀玉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失主杨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及被告人张怀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尚毅通讯销售票据、全网通版手机的硬件(手机盒边串号)、被告人张怀玉的供述和辩解、失主杨某某及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听资料证实张怀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走杨某某1部壁玉青色VIVOY5S手机。破案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发还杨某某。

4.中卫市价格认定中心卫价认定(2020)6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73.22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怀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怀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73.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怀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怀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怀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张怀玉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怀玉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舜坤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怀玉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光盘叁张。

3.涉案物证壹件黑色外套、壹条黑色裤子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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