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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怀荣诈骗案)_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1〕Z21号

被告人张怀荣,化名“张兵”,男, 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81970********,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文盲,农民,住隆昌市**镇**村**组**号。2004年5月18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8月31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被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9年4月28日因犯诈骗罪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6日因吸毒被自贡市富顺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10月10日因本案被隆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隆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怀荣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怀荣伙同他人(不详)在内江、隆昌城区及各乡镇商店购买香烟时,使用手机上一款“微商做截图”APP软件,扫描被害人收款二维码制作“转账成功”支付界面并向被害人出示,以虚假付款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香烟,涉案金额达7470元。具体如下:

1、2018年10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怀荣伙同他人在隆昌市**街道**路**段**号“**经营部”,使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价值 1760 的“和天下”牌香烟2条并予以变卖。

2、2020年5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张怀荣伙同他人在隆昌市**镇**街**段“**副食店”,使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价值820元 的“中华”牌香烟(硬)2条并予以变卖。

3、2020年5月26日16时许,张怀荣伙同他人在隆昌市**镇**村**组**号胡某某小卖铺,使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价值880元 的“云烟”牌香烟(软)4条并予以变卖。

4、2020年6月一天上午,被告人张怀荣伙同他人在隆昌市**镇**村**组**号李某某小卖铺,使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价值共计900元的“宽窄”牌香烟3条、“中华”牌香烟2盒(硬)并予以变卖。

5、2020年6月一天上午,被告人张怀荣伙同他人在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吴某某小卖铺,使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价值210元的“玉溪”牌香烟(软)1条并予以变卖。

6、2020年9月3日0时许,被告人张怀荣在隆昌市**街道**路**段**号“**副食店”,使用上述方式虚假支付400元购买被害人黄某某 “中华”牌香烟(硬)1条,后将香烟退还并要求其返还购烟款400元。

7、2020年9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张怀荣伙同他人在隆昌市**街道**路**段**号“**副食店”,使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梁某某价值共计1270元的“中华”牌香烟(硬)2条、“宽窄”牌五粮浓香香烟 (中支)1条,随即以1040元的价格变卖给“**副食店”老板陈某某。

8、2020年10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张怀荣伙同他人在隆昌市“东门广场”李某某店铺,使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价值1230元的“中华”牌香烟(硬)3条,随即以1140元的价格变卖给“**副食店”老板陈某某。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张怀荣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怀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怀荣邀约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共同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对违法所得财物应当责令退赔。被告人张怀荣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怀荣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怀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怀荣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伟

2021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怀荣现羁押于隆昌市看守所; 

2、卷宗3册,视听资料25份;

3、起诉书1式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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