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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思伟、张云朋等盗窃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张思伟,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江苏省东海县**乡**村。被告人张思伟曾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于2007年5月2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6日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8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于2017年1月3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云朋,绰号小二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江苏省东海县**乡**村。被告人张云朋曾因盗窃于2016年11月1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曾因盗窃于2017年8月1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汤杰,绰号猴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思伟、张云朋、汤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思伟、张云朋、汤杰和李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先后在东海县和沭阳县境内实施盗窃作案17起。共盗窃电动车16辆、绵羊17只,经价格认定,共价值人民币77202元,其中,张思伟参与14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9827元;张云朋参与15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1481元;汤杰参与16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5781元;李某某参与3起,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4914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张思伟、张云朋、汤杰于2019年12月25日0时许,到平明镇驻地菜市街,将杨某某停放在菜市街大棚下的白色金迪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4021元。

2、被告人张思伟、张云朋、汤杰于2020年2月13日1时许,到东海县牛山街道牛山北路书香名门2号楼3单元楼下,将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玫瑰金色绿源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622元。

3、被告人张思伟、张云朋、汤杰于2020年2月13日12时至2月15日15日许,到东海县牛山街道幸福北路金和园小区三号楼西侧,将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星月神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400元。

4、被告人张思伟、张云朋、汤杰于2020年2月22日9时至23日6时期间,到平明镇驻地菜市街,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顾某某停放在菜市街大棚下面的一辆蓝色远杨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485元。

5、被告人张思伟、张云朋、汤杰于2020年2月23日凌晨0时20分许,到平明镇驻地幸福小区,将许某某一辆红色盛奥牌带车棚式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826元。

6、被告人张思伟、张云朋、汤杰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于2020年2月24日23时许,到东海县白塔埠镇驻地市县路陇海旅社门前,将冯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海宝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7443元。

7、被告人张思伟、张云朋、汤杰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于2020年2月25日夜,到东海县房山镇达宁路顺德饭店北侧巷内,以破车门锁方式将徐某甲家停放在巷内的宗申牌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2750元。

8、被告人张思伟、张云朋、汤杰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于2020年2月25日1时许,到房山镇房北村,将董某某停放在牛房路南侧的一辆白色牛电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4721元。

9、被告人张思伟、张云朋、汤杰于2020年2月28日23时至29日8时间,到东海县安峰镇迎宾路58号范某某家烟酒店门前,采取秘密手段,将范某某一辆“伊湖”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2014元。

10、被告人张思伟、张云朋、汤杰于2020年2月29日5时许,到东海县安峰镇心想家具城门前,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朱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9070元。

11、被告人张思伟、张云朋、汤杰于2020年2月29日1时许,到东海县安峰镇安北村广盛家具城门前,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王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3485元。

12、被告人汤杰于2020年2月29日凌晨3时至4时30分之间,到东海高新区湖东路6号台玻玻璃有限公司门前的一条东西沥青路上,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吴某某停放在道路南侧的一辆优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4729元。

13、被告人汤杰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于2020年3月1日凌晨2时许,到沭阳县青伊湖镇赵集村,将于某某停放在赵集转盘东边路南的福星白龙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225元。

14、被告人张思伟、张云朋、汤杰于2020年3月1日1时30分至7时,到东海县房山镇吴场村吴场街南侧路口处,将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5258元。

15、被告人张思伟、张云朋、汤杰于2020年3月6日夜里至7日凌晨,到东海县安峰镇迎宾路飞驰人生烧烤店门前,采用撬车锁的方式,将汪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5182元。

16、被告人张云朋于2020年3月8日上午6时许,到桃林镇桃东村天猫超市门口旁边路上,将陈某甲停放的飞豆牌白色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421元。

17、被告人张思伟、张云朋、汤杰于2020年3月8日18时至3月9日8时许,到洪庄乡连湾村2组陈某乙家北侧路旁,采取推倒栏栅的方式进入陈某乙家羊圈,将羊圈17只羊从洪庄乡赶至石湖乡团池村地里,后张思伟、张云朋、汤杰等人盗走绵羊3只。陈某乙找回绵羊12只,另有2只绵羊丢失。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22550元。

被告人张云朋、汤杰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潘某某、刘某某、顾某某、许某某、冯某某、徐某甲、董某某、范某某、朱某某等17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思伟、张云朋、汤杰及同案犯李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东海县**局**认证分局出具的东价认刑【2020】29、49-61、122、161、16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意见

6.东海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思伟、张云朋、汤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思伟、张云朋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云朋、汤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云朋、汤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连吉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思伟、张云朋、汤杰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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