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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思发盗窃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张思发,男,28岁,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9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乡**村,无固定住所,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3日被江华县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思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4日3时许,因盗窃车内财物于2020年2月份才刑满释放的无业人员张思发迫于偿还网贷及沉迷网络游戏消费的压力,决定故技重施盗窃财物,当被告人张思发有预谋地行走至道县滨河路道县树湘学校后门斜对面路段时,用在路边捡到的一根小钢条将杨某某停靠在路边的一辆**轿车右后车窗玻璃敲开后,爬入车内将里面的4200多元现金盗走。

2020年11月5日,道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江华县刑侦大队的协助下在江华县**街**网吧内将被告人张思发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思发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三本。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思发盗窃车辆里面现金42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思发系累犯,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俊杰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思发现羁押在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3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换押证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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