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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思国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思国,绰号:络耳胡,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4********,汉族,小学,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思国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13时许,被告人张思国来到泸州市龙马潭区**街**号门市娱乐茶园喝茶玩耍,被害人杨某某于当日14时左右也来到该茶园喝茶玩耍。杨某某和张思国先后各买了一只雪糕拿给对方吃。杨某某因牙齿不好就把雪糕扔了没吃,并走到娱乐茶馆对面的茶园门市(龙马潭区**路**号**栋**号门市)去耍。张思国见杨某某把雪糕扔了很气愤,于是跟随杨某某来到该茶园门市。两人在该门市里因此发生了口角,进而开始抓扯和互殴。其间,张思国拿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杨某某上半身连续捅刺,杨某某被捅刺后倒在地上,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被锐器刺破心脏死亡。案发后张思国离开现场,把刀丢弃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思国为发泄对被害人的不满,用尖刀连续捅刺被害人上半身等要害部位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思国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光润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附带民事起诉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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