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543号
被告人张思茂,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20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俊杰,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佳欣,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200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街** 号。2018年7月10日、2018年9月15日因吸毒分别被仁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13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思茂、余俊杰、吴佳欣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晚,被害人曾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他人嫖娼,被告人张思茂、余俊杰、吴佳欣、叶某某(另案处理)、叶某某(另案处理) 、辜某某(另案处理)知晓曾某某的需求后,预谋抢劫曾某某,并进行了抢劫分工。12日1时许,吴佳欣到曾某某暂住的怡莱威斯特酒店**号(位于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790号),与曾某某发生性关系,叶某某、张思茂、余俊杰、叶某某上到5楼在楼道等候, 辜某某在楼下望风,吴佳欣与曾某某发生完性关系后,借故打开房门时,张思茂、余俊杰等人冲入房内,对曾某某进行殴打,进而支配曾某某的手机,并迫使曾某某解锁密码。叶杰瑞从曾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向张思茂账号转出32900元。张思茂、余俊杰分别分得赃款7000元、7300元,吴佳欣分得赃款3000元。
另查明,2020年6月8日2时许,被告人张思茂、余俊杰伙同他人,以同样手法,对暂住在成都市武侯区埃菲尔国际酒店**号的被害人王某某实施抢劫,从王某某微信、支付宝内抢得30000余元。
2020 年6月19日10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区**花园**期*栋**单元负一楼挡获吴佳欣;2020 年6 月19 日14 时许,民警在四川省仁寿县**乡**社区**组挡获张思茂;2020 年7 月7 日下午3时许,仁寿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仁寿县**镇**街**巷**号一出租屋内挡获余俊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检查、现场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思茂、余俊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思茂、余俊杰、吴佳欣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张思茂、余俊杰抢劫财物数额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吴佳欣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国栋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思茂、余俊杰、吴佳欣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提讯提解证、换押证、量刑建议书各叁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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