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张恒,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3********,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镇**村委会**村一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4年2月12日分别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7月27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7********,彝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街道**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6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恒、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恒驾驶云******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载被告人叶某某来到蒙自市**镇**村路边惠某某家地旁,共同进入铁丝围网内,将栓于守地房旁一条白色土狗盗走,运至蒙自市**镇电机厂贩卖。
2.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恒驾驶云******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载被告人叶某某来到蒙自市**镇**村王某某家橘子地旁,共同将栓于守地房旁的一条大型中华犬盗走,运至蒙自市**镇电机厂贩卖。
3.2019年12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恒驾驶云******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载被告人叶某某来到蒙自市**镇**村李某甲家旁,共同将栓于门前的一条黑色狼犬盗走,运至蒙自市**镇电机厂贩卖。
4.2019年1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恒驾驶云******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载被告人叶某某来到蒙自市**镇**村李某乙家旁,共同进入李某乙家院内将一条黑狗盗走,运至蒙自市**镇电机厂贩卖。
5.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恒驾驶云******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载被告人叶某某到蒙自市**镇**寨刘某某家贡赢育苗厂旁,共同将栓于该厂内的一条黑色狼犬盗走,运至蒙自市**镇电机厂贩卖。
6、202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恒驾驶云******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载被告人叶某某到蒙自市**镇**村围子水库李某丙家鱼塘旁,共同将栓于鱼塘房子旁的一条黑狗盗走,运至蒙自市**镇电机厂贩卖。
7.202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恒驾驶云******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载被告人叶某某来到蒙自市**镇依三则李某丁家鱼塘旁,共同将栓于鱼塘围墙内的一条黄色土狗和一条黑色土狗盗走,运至蒙自市**镇电机厂贩卖。
8.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张恒驾驶云******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载被告人叶某某到蒙自市**镇**村**队秦某某家石榴地旁,共同将栓守地房边的一条杂色土狗盗走,运至蒙自市**镇电机厂贩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恒、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恒、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恒、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恒、叶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恒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恒、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恒、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恒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应伟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恒、叶某某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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