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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恒利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张恒利,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04196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案发前系北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保洁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放火罪,于2015年2月2日被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恒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6时许、2020年1月8日6时许,被告人张恒利在本市丰台区**号房间内先后两次盗取被害人姚某某钱包,内有现金9200元人民币、900欧元。经鉴定被盗钱包价值人民币3740元 。

被告人张恒利于2020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中,部分赃款已被起获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张恒利辨认盗窃地点照片、被盗钱包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2.搜查、扣押、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恒利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询问被害人姚某某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户籍信息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恒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恒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恒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中坚

检察官助理陈慧权

2020年5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恒利现羁押于丰台看守所

      2.预审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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