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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恒故意杀人案)_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诉一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张恒,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泗阳县**镇**居委会**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恒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通知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恒因参与网络赌博输光钱物,于2018年9月24日从江苏至台州市椒江区其原工友李某某处找工作。在台州期间,张恒又参与网络赌博将向李某某借的800元及卖电瓶车所得的2100元全部输光,遂产生自杀以及杀人的想法。同年9月26日晚23时许,被告人张恒通过微信交友的方式与被害人王某某取得联系,至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南街20号202室内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张恒以手臂、手机数据线、双手勒颈部和以拳头、烟灰缸、淋浴头击打头面部、以高跟鞋鞋跟敲戳颈部等方式将王某某杀死,取走王某某的oppo手机一部和人民币900余元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颈部遭钝性外力作用致右侧颌外动脉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王某某的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666元。

2018年9月27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张恒在台州市椒江区湖田村一建筑工地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淋浴喷头一个、陶瓷烟灰缸一个、不锈钢水管碎片一块、金属碎片七块、粉红色高跟鞋一双、手机数据线一条;

2.书证:户籍证明、户成员信息、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接警单、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痕迹、物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手机电子数据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急救病历、情况说明、光盘制作说明、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熊某某、唐某某、张某甲、权某某、张某乙、李某某、胡某某、范某某、陈某甲、周某某、陈某乙、汪某某、陈某丙、芦某某、郑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恒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书、足迹鉴定书、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打捞笔录、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抓捕视频、报案录音、逃跑路线分析、手机电子数据、审讯录像、人身检查录像、现场辨认录像、提取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恒无故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佳

2019年48

附:

    1.被告人张恒现羁押于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二十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淋浴喷头一个、陶瓷烟灰缸一个、不锈钢水管碎片一块、金属碎片七块、粉红色高跟鞋一双、手机数据线一条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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