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玩忽职守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101965********,汉族,天津市人,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号**门**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家园**号楼**门**号。天津市**局**分局**、**支队**大队**。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11月14日被天津市东丽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3月22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天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由天津市东丽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3月22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该院将本案报送至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07年3月至2018年2月担任天津市**局**分局**期间,负责主持**科全面工作。任职期间,张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在下属企业天津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拆迁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监管失职,致使国有财产损失达人民币3.29776亿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2年9月9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同意天津**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负责东丽区崂山道地块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经薛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地产公司同意将该地块的拆迁工作交由*甲公司负责实施张某某与*甲公司负责人任印忠(另案处理)多次与**地产公司相关人员就拆迁补偿事宜进行洽谈。同年9月14日**地产公司与*甲公司签订《拆迁委托合同》,**地产公司委托*甲公司为其建设所需地块办理拆迁补偿事宜,其中天津市**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化工)地块129.28亩,拆迁补偿费用人民币2.19776亿元;天津**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药厂(下称:**制药厂)所在地块263.289亩,拆迁补偿费用人民币4.895913亿元。后**地产公司、*甲公司以及被拆迁单位在三方未见面的情况下签订两份三方拆迁补偿协议。任印忠将《拆迁委托合同》、三方协议报送张某某审核。张某某在审核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对合同主体、付款方式、盖章单位等存在明显瑕疵的合同予以通过,并以此为依据履行拆迁补偿事宜。

2012年10月8日、2013年1月4日、2014年5月23日,*甲公司收到**地产公司打入账户的**化工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09888亿元、**制药厂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1亿元、**化工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09888亿元。每笔款项付款前,任印忠均向张某某进行请示,经同意后履行付款手续。前两笔款,任印忠将转账支票作废后,通过网银转账至薛某某控制的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第三笔款,任印忠依据委托付款函以电汇形式汇入**药业账户,后被薛某某转移至*乙公司账户。张某某在审核上述三笔钱款相关手续时,未对手续中存在的明显瑕疵进行认真审查而予以签字。上述三笔款均被*乙公司分多笔转出,未给付被拆迁单位。

2018年8月14日,薛某某潜逃国外。2018年8月17日,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以薛某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拆迁补偿款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拆迁委托合同、拆迁补偿协议、任职文件等书证;2.任印忠、王某甲王某乙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文件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有财产损失人民币3.29776亿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建如

2019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