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张情情,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镇**村**路**号,捕前住涿州市**号院10-2-2503。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13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建正,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区永乐村524号,捕前住河北省涿州市**小区**,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13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情情、李建正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2020年6月份,被告人张情情、李建正与邹某某认识后,李建正伙同张情情向邹某某谎称可以办理北京车牌照,邹某某信以为真,二人多次通过微信、银行卡等转账方式,以办理北京车牌照的名义骗取邹某某166013元,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信用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银行流水记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物证(照片)、被告人张情情、李建正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情情、李建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龙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情情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李建正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交;
3._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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