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惠芳,女,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路**号**幢**室。被告人张惠芳曾因赌博,于2003年5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赌博于2003年12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06年2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赌博于2009年11月2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3年8月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8年8月18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惠芳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惠芳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6日告知了被告人张惠芳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惠芳,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惠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惠芳于2018年3月至4月期间,先后在江阴市**街道**村**幢**室曹铭龙(另案处理)家车库、江阴市**街道**村**幢**室其自己家中,以 “赌牛牛”的形式聚众赌博4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6200余元。
被告人张惠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材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惠芳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惠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惠芳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惠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惠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庆苗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惠芳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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