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张慧毅,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6198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村**路**排**号,暂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街道**社区**小区**号,原保山市**投资有限公司、保山市**商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慧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7月13日先后两次退回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5月29日、8月13日分别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4日、6月29日、9月13日三次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7月份,被告人张慧毅和周某某(另案)共谋并入股成立融资投资公司,先后于2016年2月22日注册登记保山市**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3月1日注册登记保山市**商务有限公司和在上海注册登记上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均由王某某(另案)担任法人,先后由段某甲、张某某(均另案)担任理财销售团队经理。该所登记注册公司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采取上街发传单、进店领小礼品、投资借款送现金、抽奖、老客户介绍新客户投资借款奖励、大额投资借款送旅游、开推介会等手段,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有偿借款,为洛阳**铜业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融资,借款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月息对应为1%,1.2%,1.5%,承诺借款到期还本付息,以与投资参与人签订投资借款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鉴定,2016年2月3日至2018年3月31日,张慧毅所控制的融资平台共吸收资金32,760,360.00元,案发前实际已付本金、返现及利息13,526,816.00元,致使449名集资参与人合计22,788,081.92元本金及利息未收回。
2018年1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张慧毅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处警登记、扣押物品清单、借款合同等;2.证人段某乙、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慧毅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慧毅的行为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达32,760,36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同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相国
检察员:张华云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慧毅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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