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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戈盗窃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戈,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61982********,汉族,初中文化,河南西平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楼**号。2019年9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戈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晚,被告人张戈在被害人周某某位于本市青羊区**路**号**单元**号家中借走周某某三星手机一部,直至2019年8月19日归还。8月1日张戈使用周某某手机,利用周某某手机内保存的招商银行app及账户登录记录,在未经周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向招商银行贷款6万元,当日银行贷款6万元到达周某某招商银行卡(62148502********)内。随后张戈在8月1日-8月17日以微信提现、转账等方式分多次将上述6万元及周某某招商银行卡内余额4146.8元盗走。同年8月19日,周某某发现银行卡内金额被盗遂报警;同年9月3日,张戈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戈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戈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昱入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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