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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成举、丁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3月20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4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6年04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8119960411331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3月20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4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成举,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5********,穿青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号附**号安宁**废品收购站。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09月05日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03月0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5月0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5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国道旁安宁**废品回收店。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5月0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5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4********,穿青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号附**号安宁**废品收购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5月0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张成举、陈某某、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0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在辩护律师阙云浪、孙振萍、黄建华、张春芹及值班律师王娅琳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01日至06月29日期间,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相互邀约,趁安宁市**厂**车间无人看守之机,先后七次将堆放在**厂**车间场地内型号为185-2011402M2-18改的15根结晶器铜管盗走。随后二人又将盗窃的结晶器铜管分七次销赃于张成举、陈某某经营的安宁**废品收购站及丁某某经营的安宁**废品回收店。被盗15根结晶器铜管,经鉴定价值为43575元。张成举收购结晶器铜管9根,价值为26145元;其中2根结晶器铜管系陈某某收购,价值为5810元。丁某某收购结晶器铜管6根,价值为17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杨某丙、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胥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张成举等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被盗铜管的价格鉴定;6.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7.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成举、丁某某、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张成举、丁某某、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梨梨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张成举、丁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6872****。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共计陆册,光碟1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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