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2009年7月2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乳白色“绿能”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两轮轻便摩托车),沿内黄县城关镇支庄村至司马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支庄村南地路段处,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张某乙相撞,造成被害人张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内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积极抢救被害人张某乙。
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被告人张某甲有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内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俊杰
检察官助理:李 静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侯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由被害人近亲属直接向内黄县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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