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成春(曾用名张元),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93********,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在津无固定住所。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君(曾用名曾进),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92********,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在津无固定住所。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成春、曾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张成春、曾君经预谋后,携带技术开锁工具来到天津市东丽区**小区,由被告人曾君负责在楼道望风,被告人张成春采用锡纸开锁进入该小区**号楼**门**号被害人吴某某家中,在卧室衣柜抽屉内窃取现金人民币4000元,后二人俵分。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曾君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张成春被公安机关抓获,两名被告人亲属已将赃款退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成春、曾君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2份;
6、现场勘验笔录1份、辨认笔录2份;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成春、曾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成春、曾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成春、曾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成春、曾君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耿震洲
代理检察员:戎 璨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成春、曾君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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