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1〕55号
被告人张成满,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市相城区**镇**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室)。被告人张成满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 年2月5日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一万元,2017年8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成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成满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成满,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成满于2020年11月6 日凌晨,雇佣他人至苏州市吴中区太湖新城五湖路中间绿化带处,将罗汉松1棵、紫薇树1棵挖出并运输至苏州市相城区广前路中建八局工地附近绿化处准备用于自己栽种,被盗树木价值合计人民币9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成满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破案后,追缴的涉案树木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张成满已缴纳涉案树木复原所需费用,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树木(照片);
2.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成满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成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成满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成满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成满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博学
2021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成满现监视居住于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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