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601号
被告人张才,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村**号。因放火,于2019年5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2020年3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0日被我院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才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3时许,被告人张才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村**号北侧将停放在该处的长城牌C30型轿车点燃,造成该车及车内物品烧毁,同时引燃相邻停放的福田牌风景面包车、**村**号墙壁外墙及空调外机。后他人报警后,消防部门赶至现场将火扑灭。经价格评估,上述损毁物品共计人民币9.1662万元。经鉴定,张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11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张才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村其暂住地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受损车辆、墙壁、空调、棉衣;2.书证: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现场制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书说明、扣押决定书、接报案、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谢某某、张某某、艾某甲、艾某乙、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某、徐某某、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才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搜查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才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文祥
检察官助理:张耀文
检察官助理:张一鸣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才现在家中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待法院判决处理物品:黑色休闲棉衣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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